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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认定管理规定
2020-01-27 16:22  

 

为规范研究生科研成果认定工作,理顺管理关系,保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研究生科研水平,根据《喀什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喀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活动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认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认定适用、程序及规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直接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校级及其他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结项验收、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中“科研能力”审核、研究生科研奖励条件及等级评定等,涉及学生科研成果(论文)认定的事项。

第二条科研成果认定按照自愿、公正原则,经项目管理单位或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研究生处,或由各学科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条认定申请人必须是拟认定科研成果署名前三的直接权益人。科研成果认定申请须包括:成果清单、成果原件、成果完整复印件或图片资料、成果效益佐证等材料。(材料样例,见附件3)

科研论文类成果完整复印件指: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封底。 

专著(含译著)类成果完整复印件指:封面、版权页、目录、摘要、封底。 

发明专利等应用成果完整复印件指: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四条认定受理单位在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成果认定,出具认定结论并加盖印鉴。

第五条认定结论只对提请认定的成果有效。认定只限于申请人本人为直接署名责任人,且成果权益单位为喀什大学、用于申请学校管辖的直接关联权益事项。不在此列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属于学位资格审核的成果认定只限申请人所就读学科领域,由学科所在学院具体实施。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成果与就读学科无关的; 

(二)不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一作”条件的; 

(三)超出学位授予资格有效期的; 

(四)署名不为就学单位(即成果权益单位不为喀什大学)的; 

第七条申请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认定结论出具后3日内,向原认定单位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章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八条科研论文类成果等级标准。文理科研论文等级分为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三个等级标准。

(一)权威期刊

1、指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由附件1、附件2所列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并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刊登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 

(二)核心期刊

1、指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所列的期刊、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2、被《新华文摘》摘登的论文。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在《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刊登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 

(三)一般学术刊物

1、凡未列入上述两条但以英文、俄文、日文、法文、德文及阿拉伯文等在国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每年至少出版6期)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级科研成果对待和奖励。 

2、公开出版的、未列入上述核心以上刊物的具有双刊号的学术出版期刊。 

3、在其他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用汉语言发表的字数不少于1500字)。 

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继续举办我区大中学生思想教育研究内部学术性刊物有关情况的通知》(新教政办[2006]4号)规定,在《学校思想教育研究》(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主管,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和新疆财大共同主办)上刊登的论文。 

5、在学术期刊增刊、增版上刊登的论文。 

第九条专著(含译著)类成果等级及标准。凡我校研究生独立撰写或参与编写完成的专著、教材、译著等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按权威级科研成果对待。国家级出版社主要有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 

(二)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按核心级科研成果对待。 

(三)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等,按一般级科研成果对待。 

第十条应用类科研成果,如发明专利、设计等成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实施备案认证。国家级应用研究成果按权威级对待;省部级应用研究成果按核心级对待;地厅级应用研究成果按一般级对待。

第三章结论适用与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认定及结论,只对完全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真实有效的科研成果,与本规定所列条款的吻合性、一致性做出承诺。不包含对申请人学术道德责任及其他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进行承诺。

第十二条本规定认定结论只对申请人基于申请目标事由,所出具的成果在本规定条件框架内的质量、水平判断有效。

第十三条申请人目标事由有特别管理规定的,认定结果由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决定采信。

(一)属于学位授予条件之“科研能力”审核的,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情形外,申请人成果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论文类成果应在普通本科学报或省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增版)公开发表;刊物刊行连续(每年至少刊行6期)合法(具有合法刊号,国家版权局期刊数据库可查);不涉及《实施细则》所列学术道德等相关禁止性规定。 

专著类成果应由合法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及许可证号、书号等真实可查。 

应用研究类成果专利号、鉴定号、鉴定单位资质等真实可查。 

(二)属于研究生科研创创新项目验收的成果认定,项目管理方有特殊规定或项目协议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管理方依照规定(约定)采信。无明确约定的,可参照本认定结果采信。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刊物目录及等次,随相关权威机构发布数据同步更新调整。认定时以申请当年学校科研处认定的最新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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