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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020-01-27 1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为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要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研究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喀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被喀什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和注册审核后即可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2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必须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请假在3天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开学后和放假前三天除外);1周(含双休日)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2周(含双休日)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 旷课3天(含)以上不满1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旷课1周给予记过处分; 

(3) 旷课1周,不满2周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4) 旷课2周(含)及以上作退学处理; 

(5) 病假在1学期内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6) 事假在1学期内累计超过2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补考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创新活动,取得的成绩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学院建立健全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同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研究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取消其获得学位及学术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如因所学学科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被喀什大学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按照《喀什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1-2年。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可以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应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喀什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由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1-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满2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提出,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需要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在其退役后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课程学习,未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位论文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的; 

(3)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含)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或其他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的,将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提前完成课程学习,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结业后在2年内通过补考、重修完成课程学习,或者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研究生,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类型、学习形式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其生源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协助核查。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研究生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内可以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团体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各类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完善相应的选拔和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的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研究生的处分,由所在学院根据事实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处核实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由学校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认真听取研究生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的,将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交。

第六十五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的时间一般是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二条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在处理申诉人的问题时,通过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十六条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如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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